新华社北京11月28日电“经济信息日”11月28日刊发记者王文博才撰文《信用修复新规出炉,企业“纠偏重生”通道将畅通》。文章透露,近期,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了《市场监督管理信用结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信用结算体系,鼓励当事人积极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重建良好信用。 《办法》已于11月27日公布,将于12月25日正式实施。中国企业联合会用人部副部长、高级经济师马超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这一建议的出台恰逢其时。是并且必要的。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能有效帮助信用主体重建信用、合规经营,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内容上看,《办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完善信用结算体系实施方案》,进一步统一结算规则,增加便民利商创新举措。具体来说,《建议》进一步扩大信用修复范围,为重组和解公司恢复信用、恢复正常经营、参与市场竞争提供有力支持;进一步完善违法失信信息分类,按照刑罚并重的原则,设定不同的公示期限和修复条件,提高等级精细化信用修复管理;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缩短授信调整办理时限,提高授信调整效率;进一步完善合作安排,实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相关信息系统数据共享、结果互认。在马超看来,这些创新举措将有效降低库房的“矫正成本”,增强市场活力。一是扩大和解范围,为企业纾困提供“缓冲期”。 《方案》增加了负面信息抽查新机制,以及企业再次破产和解实施过程中的临时信用修复机制。此举显着扩大了信用修复的范围,为面临暂时困难的企业提供了重要缓冲和支持,鼓励更多企业主动、及时修复信用。二是科学分类管理,将违法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并设定不同的公示期限、条件和修复问题。这种细化分类,充分体现了“对等处罚”的原则,增强了管理的科学性。三是搬运流程的优化将显着提高修复效率。通过全国统一的信用修复平台,规范不同地区的执行标准,大幅缩短信用修复办理时限。效率的提高将有助于企业争夺重建信贷、降低制度成本的“黄金时间”。四是加强协同安排,有利于提高协调效率。这些措施旨在促进数据共享和结果互认它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各部门相关系统之间的桥梁。通过建立合作协调机制,实现“一地结算、各地互认”,将极大便利企业、增强市场活力。值得注意的是,为做好衔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同步修订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监管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四项条例规范了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除名经营异常名录的条件和程序,明确了各类调整停止规则的期限和条件。管理员的制定处罚信息,保证授信调整规则的统一。马超认为,这次“组合打卡”旨在统一从经营异常管理到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信用调整的全流程规则,消除以往可能存在的规则冲突,构建统一、清晰、联动的信用管理闭环,确保系统的有效衔接。从政策可能产生的效果来看,马超指出,《建议》将有利于有效鼓励中小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重建良好信用,从而消除经营限制,扫清融资、招投标等方面的障碍,为实体经济注入活力。同时,新规通过建立“惩罚-调整-激励”的良性循环,引导企业积极合规经营,逐步推进经营主体依靠诚信赢得市场和竞争力的机制。 “总体而言,完善和提高信用结算体系效率,将显着降低机构业务的交易成本,通过促进业务合法经营和公平竞争,最终将为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马超说道。